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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简介

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自治区水资源规划、黄河及重要湖泊、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区水资源,拟订全区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及跨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业、农业、生态及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自治区财政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区河湖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配套工程建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现代化灌区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利扶贫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指导水利投资项目稽察、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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