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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简介

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审批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撤销。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自治区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盟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区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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